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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X与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管民初字第13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冷长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申XX,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XX,河南XX。


委托代理人冷长剑,河南XX。


被告王XX,男,1965年8月22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XX诉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XX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申XX负担。


审判员  贾XX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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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7-24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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