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XX,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XX,河南XX。
委托代理人冷长剑,河南XX。
被告王XX,男,1965年8月22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XX诉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XX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申XX负担。
审判员 贾XX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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