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与宁X管辖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03号
婚姻家庭
郑贴侨律师 在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848
    服务人数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湖南XX律师。


被告宁X。


本院受理原告王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宁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2年1月至今一直居住在邵阳市双清区东塔社区28栋2单XX,因此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邵阳市双清区,案件应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地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时代阳光大道XX,但被告提供了邵阳市双清区东塔社区居委会于2015年6月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自2012年1月至今一直居在该社区。上述证据合法、真实,与本案的管辖权有关联,应予以采信,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邵阳市双清区,本案应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宁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苏 辉



书 记 员 蒋奉平


  • 2014-06-05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郑贴侨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郑贴侨律师
5.0分服务:848人执业:16年
郑贴侨律师
14305201****7550 执业认证
  •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医疗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双清区民政局旁、中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郑贴侨律师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2...
  • 189 0739 0038
  • 1890739003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