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骆XX,武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XX。
负责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梁XX担负。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