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原告之夫),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杨XX,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杜XX,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彭XX诉杨XX、杜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