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彭XX与杨XX、杜X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涪法民初字第063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孝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彭XX,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原告之夫),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杨XX,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杜XX,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彭XX诉杨XX、杜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黎XX


  • 2015-01-28
  • 涪陵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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