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女,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被告黄X,男,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X负担。
审判员 叶XX
书记员 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