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代孝国
书 记 员 陈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