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丰法民初字第002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孝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代孝国



书 记 员   陈姝旭


  • 2016-03-23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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