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袁XX与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万源民初字第1211号
婚姻家庭
李显诗律师 在线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袁XX,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XX。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XX律师。


被告贺XX,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XX。


委托代理人贺XX,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XX。系被告之父。


原告袁XX与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牟XX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显诗,被告贺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0月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结婚前,我将嫁妆搬到了被告家中,2013年10月1日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方送来礼金2万元,我及家人未收取。2013年10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到2月,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合,为琐事争吵。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25日被告多次殴打我,被告书写了保证书。被告沉迷赌博且经常殴打我,我不愿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2014年3月25日我与被告彻底分居,互不往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婚前嫁妆归我所有;3、被告返还在婚姻期间我所交的房贷款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没有经常打他,2014年5月10日因小事争吵导致我们分居,我多次打电话叫原告回来,原告不回来,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2012年11月原告到我家看人户给现金2000元。2013年正月定亲给原告8桶油、8件奶和现金4000元。2013年春节拜年给原告现金2000元。2013年给原告买结婚手镯、项链、戒指两套衣服、两双鞋子、一部手机,给原告父母、婆婆、外婆每人一套衣服。2013年10月1日结婚给原告XX礼20000元返回我家,给原告家12户亲戚共4800元礼金,次日我母亲给原告10000元。原告要求到重庆拍结婚照,我用去5000元。原告未交房屋按揭款,婚后原告只交过200元的电费。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身份信息。


2、被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基本信息。


3、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


4、保证书。证实被告2014年3月25日书写,保证以后不打原告和提出离婚,改正脾气,少打牌。


5、证人王XX的证人证言。证实听原告讲双方经常争吵、打架,2014年5月就分居。


6、原告袁XX的陈述。证实内容与起诉内容基本一致。


7、证人熊X的证人证言。证实原、被告婚后三个月就经常争吵,2014年3月打架后,双方分居生活。


8、证人孟XX的证人证言。证实原、被告关系不好,经常争吵、打架,2014年5月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


9、原告嫁妆购货发票6张。证实原告嫁妆的情况。


10、销售清单1张。证实被告按揭的房屋内的沙发、餐桌系原告所有。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9、10无异议,对证据5、6、7、8中经常争吵和打架的陈述有异议。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采信证据和庭审综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XX与被告贺XX经人介绍于2012年10月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0月1日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10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为琐事争吵并抓打,经双方父母教育,被告2014年3月25日书写了保证书。被告书写了保证书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多次打电话叫其回家,原告未予理睬。


同时查明,原告婚前嫁妆有:XX电、洗衣机、冰箱、台式电脑、电磁炉、饮水机、电暖炉各一台,摩托车一辆,沙发一套,餐桌一套,被褥12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之间在相互了解对方,适应两人生活中产生纠纷,是夫妻生活中在所难免的事。原、被告在适应两人夫妻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抓打,被告认识到错误,书写了保证,原告应给被告改正机会,从而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在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袁XX与被告贺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原告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牟XX



书记员  汪XX


  • 2014-07-03
  • 万源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显诗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显诗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5年
李显诗律师
15117201****3814 执业认证
  •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工伤赔偿
  • 四川万源市金缔路188号二楼(天天茶楼旁)
李显诗,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本科,于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取法律职业资格,于2010年成为执业律师,自2015...
  • 152 8182 6087
  • 1839887635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