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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X诉潘XX离婚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德城民初字第17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孔X。


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XX律师。


被告: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与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XX



书记员  张XX


  • 2015-06-09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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