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X。
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XX律师。
被告: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与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