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华XX公司与杨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德城民初字第21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华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XX。


负责人:葛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XX,山东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XX律师。


第三人:华XX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XX。


负责人:姜X,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X,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XX公司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赵立梅


人民陪审员  冯 霞



书 记 员  杜XX


  • 2015-06-16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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