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X,农民。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被告郭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郝X负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