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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与郭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铜民初字第2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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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X,农民。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被告郭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郝X负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姚XX


  • 2014-12-03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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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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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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