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XX。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同昌路南北京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XXX-3.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诉被告江苏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裴XX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X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裴XX承担。
审 判 长 李百果
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