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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XX与江苏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铜民初字第2005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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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XX。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同昌路南北京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XXX-3.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诉被告江苏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裴XX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X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裴XX承担。


审 判 长  李百果


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3-06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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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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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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