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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金执裁字第2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覃小欣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XX,住河池市。


委托代理人覃小欣,XXX律师。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河池市。


法定代表人符XX,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河劳人仲字(2012)第14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203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为申请执行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三、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为申请执行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交纳执行费50元;对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二项(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通过其他途径自行处理,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金执字第203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班XX


审判员  谭 津


审判员  韦XX



书记员  何XX


  • 2014-07-1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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