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X,住河池市。
委托代理人覃小欣,XXX律师。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河池市。
法定代表人符XX,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河劳人仲字(2012)第14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203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为申请执行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三、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为申请执行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交纳执行费50元;对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二项(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通过其他途径自行处理,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金执字第203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班XX
审判员 谭 津
审判员 韦XX
书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