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盖满仓、袁XX与王XX、袁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3)武民一初字第6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盖XX,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系死者盖某之父。


原告:袁X,女,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系死者盖某之母。


二原告代理人:李兵、赵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系肇事车辆冀TXXXXX货车车辆所有人、驾驶人。


被告:袁X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系肇事车辆鲁HXXXXX/鲁HDXXX挂号半挂车驾驶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董XX,山东XX律师。


被告:郑X,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系肇事车辆鲁HXXXXX/鲁HDXXX挂号半挂车车辆所有人。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马XX,山东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盖XX、袁X与被告王X、袁X某、郑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袁X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且被告王X已经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袁X某提起诉讼,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原告盖XX、袁X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盖XX、袁X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XX、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2438元,由原告盖XX、袁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刘XX


  • 2013-11-14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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