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盖XX,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系死者盖某之父。
原告:袁X,女,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系死者盖某之母。
二原告代理人:李兵、赵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系肇事车辆冀TXXXXX货车车辆所有人、驾驶人。
被告:袁X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系肇事车辆鲁HXXXXX/鲁HDXXX挂号半挂车驾驶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董XX,山东XX律师。
被告:郑X,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系肇事车辆鲁HXXXXX/鲁HDXXX挂号半挂车车辆所有人。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马XX,山东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盖XX、袁X与被告王X、袁X某、郑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袁X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且被告王X已经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袁X某提起诉讼,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原告盖XX、袁X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盖XX、袁X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XX、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2438元,由原告盖XX、袁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