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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与肖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茂信法民一初字第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家培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邱XX,女。


委托代理人黄家培,广东XX律师。


被告肖XX,男。


原告邱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洁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家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在深圳相识,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同居生活。2005年7月22日生育儿子肖XX,2006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两人曾一起在深圳做餐厅生意,后因双方分歧较大,于2008年结束餐厅生意,各自在不同地方打工。原、被告虽然恋爱、结婚十多年,但原、被告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恋爱、婚姻期间经常争吵,感情基础差。从原、被告各自分开打工以来,双方平时甚少联系,仅是因为儿子的问题才联系对方,除了儿子再无其他话题可谈,逢年过节见面时也经常因争吵而不欢而散。2011年春节时双方回信宜过年时,被告在与原告争吵后将原告打伤。儿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读书。2008年以来被告未支付分文抚养费,被告2009年患病后将双方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交给被告的父母,被告患病期间原告还定期汇款给被告,被告经治疗后2011年已经康复正常生活,还在深圳买了一套房居住。由于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近几年原、被告多次谈及离婚,原、被告也曾于2011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却未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年末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开庭后撤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从未见过面,被告也从未采取过任何行动来挽回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保持原状应继续由原告抚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有名无实,请法院判决:①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②婚生儿子肖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提供书面答辩称,一、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基础差、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有名无实不属实。原、被告于1999年11月在深圳一家餐厅打工时相识后并恋爱。于2000年2月14日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并于2005年7月生育儿子肖XX。2006年6月20日双方到信宜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深厚,并一起做过小餐厅生意。因当时地方混混较多与物价飞涨,双方才商议结束餐厅生意。后双方虽在深圳不同区域打工,但距离较近并经常一起居住生活,夫妻生活满足和谐。2009年被告患上XX(XX症),不得不离开深圳回四川治病。2009年12月10日被告在被告父亲无偿帮助下,成功进行了XX手术。期间3万元现金已用完,而且由于做手术才在被告亲友的帮助下凑足了十多万元,同时还欠了原告父亲等亲人的一万多元。2011年原告因债务问题口头上提起过离婚。原告在2013年起诉离婚是由于一时冲动而致的。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非常深厚,于2013年11月双方还同居生活。夫妻感情并非完全破裂。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㈠无固定住所;㈡无固定经济收入;㈢被告因XX手术后每天都须服XX药与复查的医药费用而致。原告觉得被告把原告拖累了,幸福生活前路无望,才向法院起诉的。二、原告诉称被告在2013年撤诉后完全无补救行动、在深圳买房与被告身体康复正常也不属实。原告撤诉后,被告曾多次给电话、信息原告给予多方面的关怀。2013年3、6、11月曾回家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由于被告是XX患者,终身要吃XX药,随时都有可能入院治疗,没有能力在深圳买房,而且这几年被告是在原告扶持的前提下才免于流落街头的。被告发信息给原告也是出于不想让原告担心被告的生活状况而发的。三、原告诉称被告自儿子肖XX出生后并未支付分文抚养费也不属实。自2005年儿子出生后,由于原、被告一起在深圳做小餐厅生意,没有时间照顾才委托原告父母带养的。但每年都给些生活费直到被告患病。被告患病后才无能力支付,由原告支付的。2011年春节被告给了儿子抚养费300元、2012年6月给了200元、2013年共给了500元。同时2013年6月被告还把300元和结婚戒指由儿子转交给原告,原告也全心接受的。四、原告诉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也不属实。原、被告是十多年的夫妻,在6年的恋爱时间里早已熟知对方性格与生活习惯。并在2008年被告将自己户籍转入原告处。关于2011年打架之事,是原告先将被告打伤的,但夫妻间偶尔小打小闹的也是正常之事,何况原、被告双方很少打闹,并没有性格不合之理。因此请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前后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7月22日生育儿子肖XX。2006年6月20日双方自愿到广东省信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起在深圳经营餐厅生意,2008年后双方在深圳市不同的地方务工。被告于2009年患上XX症后回四川治病,原告继续在深圳打工,双方聚少离多。被告患病期间原告仍联系并定期汇款给被告。原、被告在深圳做生意、务工期间儿子肖XX由原告父母带养。原告曾于2012年12月2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1月22日撤回起诉。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具状诉至本院,提出诉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后双方自愿同居生活,于2005年7月22日生育男孩,双方于2006年6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被告于2008年7月7日以夫妻投靠将户籍从四川迁入信宜。因此,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的婚姻是双方自主自愿缔结的,双方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于2009年患上XX症后回四川治病,原告继续在深圳打工,双方聚少离多,缺少沟通,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遇事多沟通,互谅互让,原告多为家庭着想,被告多关心原告,双方是可以一起共同建立和谐美满家庭的。且被告强烈要求与原告和好,在被告患病期间原告也能定期汇款给被告,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不予准许。由于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子肖XX应由其双方共同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邱XX与被告肖XX离婚。


二、驳回原告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50元,均由原告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洁玉



书 记 员  罗XX


附法律条文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2-27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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