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X
委托代理人黄家培,广东XX律师。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邮寄费5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欧宁
书 记 员 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