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女。
被告董XX,男,。
委托代理人孙雪、朱XX,甘肃XX律师。
原告许XX与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被告董XX及委托代理人孙雪、朱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我与被告由父母包办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自从结婚后被告就常年外出打工,对家人不闻不问。1999年开始我外出打工,俩人聚少离多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每逢过年时才能团聚,在仅有的时间里,被告不但不维系夫妻关系,还对我进行殴打。被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并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
被告董XX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述有所不实,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0年2月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1年9月10日生长女董某乙(已出嫁);1993年9月27日生次女董XX,1995年10月3日生长子董XX,现均在外打工。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1999年以来原告在北京等地打工,原告起诉,请求离婚,抚养孩子。公开开庭审理调解时双方意见分歧,未达成共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孩子,应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相互体谅、和谐相处,以共同生活抚养孩子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许XX与被告董XX离婚。
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晓明
代理审判员 剡 欣
人民陪审员 高德雍
书 记 员 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