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向XX,重庆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XX207.209.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XXXX0331-1。
负责人夏X,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X,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XX,工商注册号500XXXX0003972。
法定代表人康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唐X、重庆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员 张安国
书 记 员 江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