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X,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朱X、张XX,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X与被告陈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陈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浙江省泰顺县,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户籍地在浙江省泰顺县,但根据原告岑X提交的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富力海洋XX出具的入住证明等材料,可证明被告陈XX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综上,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XX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