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生于1962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郑益明,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四川XX律师。
被告何XX,女,生于1950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潘XX,女,生于1976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潘X,女,生于1980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何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何XX、潘XX、潘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