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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俊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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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曾用名陈XX、陈X、黎X),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XX,暂住于广东省英德市XX。因本案于201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全,广东XX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X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道春


审判员    罗桦


代理审判员   林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X蔚


  • 2012-08-20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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