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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重庆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綦法民初字第048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0263-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XX,组织机构代码753XXXX7038-8。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XX,重庆市綦江区XX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重庆市綦江区XX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实习),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重庆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已纳)。


审 判 长  王君平


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


人民陪审员  吴思惠



书 记 员  兰XX


  • 2015-01-26
  • 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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