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莫XX与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张伟伟律师 在线
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莫XX。


委托代理人张伟伟,上海XX律师。


被告戴XX。


原告莫XX诉被告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XX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199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6日生育一女莫XX。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11年起,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原告本身为出租车驾驶员,工作需要精力集中,但被告的吵闹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工作,而且被告一直不理家务,家务和照顾女儿的某某由原告一人承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且认为原告不仅是女儿日常生活的实际照顾人,亦有固定收入来源,女儿跟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莫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女儿成年之日止。


被告戴XX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199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6日生育一女莫XX。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日渐不和。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且女儿莫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女儿成年之日止。


以上事实,由原告莫XX提供的结婚证、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女儿莫XX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无法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被告自结婚生女至今已有15年之久,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且原告自述在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虽称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工作,但经庭审调查并未发现双方的原则性纠纷,故本院认为双方应当采取积极、理性的方法加以沟通和解决,同时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莫XX要求与被告戴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莫XX要求与被告戴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莫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谷培涛



书 记 员  唐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1-26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伟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伟伟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5年
张伟伟律师
13101201****7557 执业认证
  • 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018弄绿地翡翠国际广场4号楼625室
?张伟伟律师,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奉贤区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10年以上执业经历...
  • 152 2139 2563
  • 1522139256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