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住浙江省松阳县。系被害人张XX之女。
法定代理人陈X。
被告人赵XX,务工,住水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德义,浙江XX律师。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一处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的法定代理人陈X,被告人赵XX及辩护人余德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赵XX在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附近被害人张XX、刘X、许X、左X等人开设的赌摊上输了人民币300元,遂到附近小店买了一把水果刀折返继续赌博,又输了200元后认为自己受骗,要求退还赌资,继而双方发生斗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赵XX持刀挥舞捅刺,致被害人张XX、刘X受伤逃离,后又追赶被害人许X,追赶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许X、左X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因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刘X、许X的伤势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赵XX的行为致死张XX,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322120元,丧葬费222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250元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484586元。
被告人赵XX辩称,没有和被害人互殴。
其辩护人辩称,被害方首先殴打赵XX,赵XX才持刀捅刺各被害人,赵XX的行为属防卫过当,能够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赵XX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17时许,张XX、刘X、许X、左X及“河南胖子”(身份待查)等人结伙在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附近开设赌摊诈赌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赵XX在该赌摊上输了人民币300元后,到附近小店买了一把水果刀折返继续赌博,又输了200元,遂以被骗要求坐庄的“河南胖子”退还赌资,张XX、刘X等人即上前殴打赵XX,被告人赵XX持刀挥舞、捅刺,致被害人张XX、刘X受伤逃离,赵XX又追赶被害人许X,追赶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许X、左X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因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刘X、许X的伤势为轻微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XX的家属自愿代为赔偿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8日17时50分左右,自己在双屿街道双屿菜场外看见有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手持棍子在巷子从里冲出来,后面跟着追出一名身穿灰色衣服的男子,穿灰色衣服的男子追到白衣男子后将他推倒在地上,边上围了很多人,自己见状打电话报警的事实。
2、证人张XX(被害人张XX的妹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温州市XX确认133号冰柜里面的死者就是其哥哥被害人张XX。
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9日在清理温瞿东路1417号门口垃圾桶垃圾的时没有看见水果刀。
4、证人谢X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8日与男友赵XX到双屿买东西,在一条马路边有一群人围着在赌博,赵XX钻进人群玩了一分钟左右,输了三百元,自己将他拉走去买东西,买完东西回来的路上,赵XX就钻进去找对方要钱,大概两三分钟后,赵XX与坐庄的人吵了起来,那个坐庄的人便走了,赵XX追上拉住那个坐庄的男子,在旁边围观的几个男子也追上来拉住赵XX,双方就打了起来,我看到赵XX追着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往回跑,没多久就不见了。赵XX回到暂住处,发现他的右手手背受伤流血了,赵XX当时穿的衣服的领口处有少量血迹,他说自己总共输了五百元钱。后来在永强赵XX的父母的住处楼下被警察抓住。赵XX去一间小店买了一个用纸板包装的东西,后来才知道是刀子,赵XX事后说对方有一个人拿铁棒打他,他就用刀子捅了对方胸口。赵XX打完架回到梅屿的暂住处,将一把长约二十公分绿色塑料刀柄的单面刃水果刀放在桌上,离开暂住处时将刀扔进了垃圾袋并丢进了楼下的垃圾桶中。
5、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8日16时多,自己和朋友“公鸡”等人在双屿客运中心站对面菜场摆的地摊玩牌,玩的是“红宝”扑克牌游戏。17时许,有一对年轻情侣过来玩牌,该年轻男子输了二百元,被他女朋友劝走后,一会儿又过来继续玩牌,又输了二百元。这个年轻男子就拉着坐庄的男子要他退钱,坐庄的男子往旁边的小巷子里走,这个年轻男子追上将他扯住,向他要钱。“公鸡”上去帮忙,和那个年轻男子扭打在一起,这个年轻男子从裤兜里掏出一把匕首,朝“公鸡”胸部捅了过去,具体几刀没看清楚,自己左手手臂也被捅了一刀,后来“公鸡”流血过多死了。
6、证人董X的证言,证实9月8日下午四时许,自己和“公鸡”、“老X”、“老X”、“老狐狸”、“河南胖子”在双屿菜市场摆地摊赌博。五时许,有一对情侣过来看,男青年输了二百元,女的把男青年劝走。没多久男青年又折返回来下注又输了,男青年拉住“河南胖子”要退钱,“河南胖子”往菜场旁边的巷子走,那个男青年跟上,和“河南胖子”打起来。自己等人赶到时看到男青年拿出一把刀在挥舞,“河南胖子”已经跑了,“公鸡”和“老X”在那里与男青年纠缠,那男子之后拿刀捅了“老狐狸”,自己拿了一把扫把上去想制服男青年,男青年逃跑了。“公鸡”被捅在医院死了,“老X”右手臂被捅伤,“老狐狸”胸部被捅了,“老X”后背被捅伤。
董X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赵XX与持刀捅刺的男青年很像;辨认出许X就是“老狐狸”,刘X就是“老X”。
7、证人许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等多人在菜场边摆摊赌博,“河南胖子”坐庄,其他人是庄托。下午5时许,一对情侣过来,男青年输了几次就走了,后返回要求还钱。那男子在巷子里追上“河南胖子”二人纠缠在一起,那男子从口袋里拿刀出来挥舞,又回头追赶自己,自己被他追上后,胸口被他用刀捅了。看到“小X”拿着扫把在追,自己也跟上去,追到高架桥下时,发现“老X”(左X)躺在地上身上都是血,“老X”手上拿着一根塑料管子。许X从现场监控视频中,辨认出刚开始跟那名男子纠缠、穿短裤、灰色短袖的是“河南胖子”;穿白色短袖、下身牛仔裤的是“公鸡”;穿灰色短袖、深色西裤的是自己;“小X”白色衬衫、灰色西裤;短发、白色T恤、灰色休闲裤、抽烟的是“老X”;“老X”上身穿短袖,上半部分绿色、下面白色条子。
许X的辨认笔录,确认被告人赵XX就是将自己及“老X”、“公鸡”、“老X”等人捅伤的男子;张XX就是死者“公鸡”,刘X就是伤者“老X”、董X就是“小X”,左X就是“老X”。
8、证人徐X的证言,证实其在菜场边摆摊修自行车,案发时看到一年轻男子往里跑,被一中年男子捡了一根白色水管追赶,拐弯时中年男子摔倒,被年轻男子用刀捅了腰部。
(二)物证
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由赵XX的女友谢X带路,到温州市龙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镇环川西XX出租房赵XX的暂住处,搜出黑色皮鞋一双、黑色牛仔裤一条、卡杰牌黑色T恤衫一条,予以扣押。
(三)书证
1、温州市人民医院的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左X、张XX在医院的救治情况。
2、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米萝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XX的身份情况。
3、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赵XX系被动归案。
(四)勘验、辨认笔录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上。菜场北边为一东西走向的小路与菜场相通。小路与菜场路的路口地面上有一50cm×50cm血泊,菜场路南与104国道相通,菜场路与104国道的路口西700cm,距北侧路边250cm地面上有一50cm×30cm血迹,此血迹南250cm的路面上有一59cm×40cm的血迹。
另一现场位于双屿6组团内的车库旁,车库门口北边250cm靠车库有一银色的上汽通用五菱面包车,面包车左侧的第一块玻璃上发现两处可疑斑迹,在面包车左侧的第二块玻璃上发现两处可疑斑迹,在面包车左侧的第三块玻璃上发现三处可疑斑迹。面包车南1010cm处的小巷地面上有一滴状血迹,此血迹南80cm的地面上有一滴状血迹,再往南60cm的地面上有一滴状血迹。
(五)鉴定意见
1、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鹿公物鉴伤子(2014)929、1042、9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X左上臂外侧5cm缝合创,伤势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许X左胸部7cm缝合创、3.5cm手术扩创创口,伤势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赵XX左手1.3cm皮肤创口,伤势评定为轻微伤。
2、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鹿公物鉴尸字(2014)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张XX左肩部及左胸部各一创口,心包及心脏破裂,球睑结膜苍白、唇粘膜苍白、双足底皮肤苍白、心腔内仅见少量血液、左胸腔积血及血凝块等失血征象明显,分析认为死者张XX系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3、温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温公物鉴(2014)542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所送检的过境路地面上血迹,死者张XX牛仔裤上、T恤上、内裤上血迹,小巷地面上血迹均为死者张XX所留;所送检的牛岭菜场旁路口地面上血迹支持为被害人左X所留;所送检的面包车左侧第二块玻璃上可疑斑迹DNA分析无法分析;所送检的小巷地面上血迹中检出人血,但未检见DNA分析谱带。
(六)视听资料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提取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与各被害人打斗的情形以及其逃离的行动轨迹。被告人赵XX拦住“河南胖子”要求还赌资时,双方发生拉扯,而被害人张XX、许X赶来后没有拉架行为,直接殴打被告人,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赵XX拔刀挥舞捅刺并持刀追杀各被害人。
(七)被告人赵XX的供述,供认2014年9月8日17时许,和女友谢X到鹿城区XX那边的一座铁路桥下路边,看见有一个男子在往地上扔三个圆片进行赌博。自己也上去玩,两次输了300元,就和谢X去旁边的菜场里面的一家小店里买东西,途中自己买了一把水果刀。又回到扔圆片赌博的地方押注,又输了200元。自己就向这个扔圆片的男子要钱,认为他们诈赌骗钱。那个男子离开,自己追上去,后面有两、三个人开始打自己,估计是那个扔圆片的男子的同伙。自己就拿出裤兜里的水果刀,捅了其中一个人的胸部,而且乱挥水果刀,他们就散开了,自己追着砍另外一个打自己的人,但没追上。准备离开时,有个男的拿着一根木棍冲过来打自己,自己就扑上去用刀朝他捅了几刀,跑到菜场的一个巷子里打摩的离开。自己买刀的目的,是为了回家削水果,其次自己要回去让那几个骗钱的人还钱,如果对方不还钱起了冲突,也好拿这把刀防身等事实。
被告人赵XX的辨认笔录,确认温州市温瞿东XX门前空地的一个垃圾桶为其丢弃作案刀具的地点;鹿城区XX辖区牛岭菜场旁的XXX(双屿店)前空地为其参与赌博的地点;XXX两边空地处为其与人殴打,并持刀捅人的地点;附近的一正药房(牛岭店)旁一家五金店为其买作案刀具的地点;双屿农贸市场前空地处为其被人用木棍殴打,后其用刀捅了对方几刀的地点;从多把刀具照片中确认其中4号刀具与自己捅刺被害人的刀具很像。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系被害人的女儿,系农村家庭户,由被害人张XX及张XX的前妻陈X抚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供了身份证明。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赵XX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因赌资纠纷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XX供述输钱后购买了水果刀,目的是为了在讨回所输赌款时,如果和对方发生冲突可以持刀防身,表明其具有使用刀具伤人的主观故意;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坐庄诈赌的“河南胖子”想离开,赵XX追上去拦住,用手戳他,被害人一方的刘X、张XX跟上直接殴打赵XX,在冲突过程中,对近身的对方人员持刀捅刺,在各被害人到处逃窜的情况下,仍然持刀追杀,伤害的故意明显,并不具备防卫的紧迫性。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属防卫过当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是被害人一方诈赌骗钱,属于违法行为,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并且首先动手殴打赵XX,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结合去家属能够代为支付部分赔偿款,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赵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赔偿丧葬费等请求,酌情给予支持人民币2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赵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括已经交到本院的5万元,剩余赔偿款限于本案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前鹏
代理审判员 戴一威
人民陪审员 邵建华
书 记 员 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