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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2XXXX5248-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建新XX。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第三人:重庆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王XX、第三人重庆市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对被告王XX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群



书 记 员 唐XX


  • 2014-12-04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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