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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与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登云XX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潘XX,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登云XX1组。


代表人:李XX,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登云XX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X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江 恺



书 记 员 曾子情


  • 2014-08-04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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