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登云XX1组。
代表人:李XX,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登云XX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X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江 恺
书 记 员 曾子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