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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彭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彭X,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彭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彭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夏XX


  • 2014-04-30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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