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彭X,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彭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彭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夏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