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韩XX与上海XX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 知识产权
  • (知)初字第1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余律师

案件详情



(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7号


原告韩XX。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韩XX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李国泉


审 判 员  袁秀挺


人民陪审员  许其勇



书 记 员  杨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2010-09-08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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