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 知识产权
  • (知)初字第1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余律师

案件详情



(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与被告上海XX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唐玉珉


代理审判员  胡 宓


人民陪审员  吕美安



书 记 员  刘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2010-09-08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