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市民。
被告:桑XX,市民。
被告:王XX,市民,(系被告桑XX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山东XX律师。(代理以上两被告)
被告:王X,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与被告桑XX、王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袁X负担。
审 判 长 高 伟
审 判 员 郭纪芳
人民陪审员 裴XX
书 记 员 孔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