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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与桑XX、王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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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市民。


被告:桑XX,市民。


被告:王XX,市民,(系被告桑XX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山东XX律师。(代理以上两被告)


被告:王X,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与被告桑XX、王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袁X负担。


审 判 长  高 伟


审 判 员  郭纪芳


人民陪审员  裴XX



书 记 员  孔XX


  • 2014-12-10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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