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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诉张XX、张XX、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绥民初字第2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罗XX,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汪伦,贵州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


被告张XX,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


被告李XX,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张XX、张XX、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覃进



书 记 员  李X


  • 2015-04-13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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