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汪伦,贵州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
被告张XX,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
被告李XX,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张XX、张XX、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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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覃进
书 记 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