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公司。住所地昌图县银河工业园区禧徕乐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
法定代表人金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XX,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干部,住昌图县XX。
委托代理人孙延凯,辽宁XX律师。
上诉人辽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三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辽宁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辽宁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鹏
代理审判员 袁宏莉
代理审判员 应 琦
书 记 员 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