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农民。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王X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