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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XX与大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大民二终字第011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德军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XX。


委托代理人:张德军,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河口XX。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辽宁XX律师。


原审原告盛XX与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3)甘民初字第04859号民事判决,盛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XX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盛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74元(盛XX预交),减半收取437元,由盛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阁XX



书记员  宋XX


  • 2015-07-13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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