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霸州市XX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霸西112国道顾庄北。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员。
被告石XX。
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黄赵公路北聚贤街西。
负责人李XX,车队业主。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邢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原告霸州市XX公司与被告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霸州市XX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宋 扬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