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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XX一初字第793号原告廖XX诉被告周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7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柏云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廖XX。


委托代理人柏云菊,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XX。


被告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诉被告周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5年2月3日以被告周XX、周XX同意与原告协商偿还借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 判 长  奉 丽


人民陪审员  康小军


人民陪审员  欧小清



代理书记员  王永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2-03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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