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XX公司与姜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京民初字第12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慧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裔XX,江苏XX律师。


被告姜XX。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姜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贾 明


人民陪审员 蒋XX



书 记 员 乐XX


  • 2014-10-15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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