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XX公司与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京民初字第12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慧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春霞



书 记 员  邓XX


  • 2014-09-29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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