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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与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5)亳行终字第000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志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宋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XX,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王X,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安徽XX公司诉被上诉人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行初字第000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一审第三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XX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杨XX


  • 2015-04-02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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