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与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4)山法行初字第000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明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6866-3。


法定代表人汪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系特别授权),男,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肖明安,重庆XX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龚XX


  • 2014-06-11
  • 巫山县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