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汉族,83岁,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县城关镇北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XX,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成县城关镇北关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马XX,该社社长。
上诉人陈XX因与成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成县城关镇北关村八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成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上诉人陈XX。
审 判 长 蔡喜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