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冉XX,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游国良,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X,女,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郑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冉XX因与被上诉人廖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9日作出的(2013)涪法民初字第04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冉XX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廖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冉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3)涪法民初字第043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廖X撤回对冉XX的起诉,准许冉X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由廖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由冉XX负担。因冉XX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其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决定对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项江陵
代理审判员 陈 洁
代理审判员 蔡XX
书 记 员 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