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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村委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商)终字第109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敏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X,男,1948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敏,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XX,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


负责人郭X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X,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XX行政后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经济合作XX,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


负责人丁XX,合作社社长。


上诉人因常X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XX、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经济合作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3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X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常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常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周 维


代理审判员  钟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4-11-03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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