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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天津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滨功民初字第23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潘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潘峰,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XX。


法定代表人贾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XX,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XX诉被告天津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马XX


  • 2015-08-04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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