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彩华,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刘XX健康权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二0一四年三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原告陈XX担负。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