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武审民一初字第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彩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彩华,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刘XX健康权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二0一四年三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原告陈XX担负。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杨XX


  • 2014-03-11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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