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XX。
委托代理人:金XX、陈春源,浙江XX律师。
被告:吕XX。
被告:吕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X、金XX,海宁市周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诉被告吕XX、吕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俞XX负担。
审判员 汤XX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