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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XX与吕XX、吕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5)嘉海商初字第39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春源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俞XX。


委托代理人:金XX、陈春源,浙江XX律师。


被告:吕XX。


被告:吕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X、金XX,海宁市周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诉被告吕XX、吕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俞XX负担。


审判员  汤XX



书记员  孙XX


  • 2015-05-07
  • 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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