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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郑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郑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游建英


审判员  林思浩


审判员  邱XX



书记员  林XX


  • 2014-06-11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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