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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桦甸市XX公司、桦甸市XX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桦民一初字第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文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女。


委托代理人:丁XX,吉林XX律师。


被告:桦甸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XX律师。


被告:桦甸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桦甸市XX公司、桦甸市XX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00元,减半收取756.00元,免交706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余款退回。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3-03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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