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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4)楼刑一初字第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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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78年6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11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XX,湖南XX律师。


辩护人丁伟,湖南XX律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阳楼区公一刑诉(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文XX、刘XX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杨X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3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郑XX、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周XX无驾驶资格超载驾驶湘J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洞庭驾校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被害人陈XX驾驶的湘HXXX号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陈XX当场死亡。被告人周XX在事故现场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取证,集体分析认定,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大货车超载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责任划分原则,认定周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XX驾驶机动车转弯占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XX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6万元。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周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XX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事发时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已失控,他已刹车十几米。其辩护人亦提出,本案系过失犯罪,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六万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的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周XX的户籍资料、驾驶信息资料、到案情况说明、载货单据,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岳市公交直认字(2013)第01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情况说明及收条;被告人周XX的供述与辩解;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平安司鉴(2013)法病检字09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岳平司鉴(2013)法毒检字159号、160号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平安司鉴(2013)车检字第375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及现场图、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X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辩称事发时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已失控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六万元,且系自首,请求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全案,该辩护意见与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审判员  文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杨XX


  • 2014-03-28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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