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X。
委托代理人仇凤英,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夏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系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服务中心主任。
第三人孟XX。
第三人张XX。
原告孟XX诉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孟XX、张XX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拟撤销的房产涉及继承和共有等法律问题,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裁定中止诉讼。2014年11月1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改正错误登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孟XX、张XX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XX在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撤回对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孟XX、张XX的起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XX负担。
审 判 长 孙丕俭
审 判 员 王学亮
人民陪审员 张恒峰
书 记 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