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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4)垦行初字第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仇凤英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孟XX。


委托代理人仇凤英,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夏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系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服务中心主任。


第三人孟XX。


第三人张XX。


原告孟XX诉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孟XX、张XX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拟撤销的房产涉及继承和共有等法律问题,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裁定中止诉讼。2014年11月1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改正错误登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孟XX、张XX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XX在被告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撤回对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孟XX、张XX的起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XX负担。


审 判 长  孙丕俭


审 判 员  王学亮


人民陪审员  张恒峰



书 记 员  郭XX


  • 2014-11-17
  • 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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