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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王XX、王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5)泰海民初字第01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缪亚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缪亚林、王XX,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王XX。


第三人王XX。


第三人乔XX。


以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被告王XX、王XX,第三人王XX、乔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赵亚亚


人民陪审员  王 成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汪XX


  • 2015-06-19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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